发布时间: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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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人员因事请假应当按级请假,按时销假。在上课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二条 学院、系部领导请销假 学院领导休假、请假、出差必须经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批准,结束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销假。 教研室负责人休假、请假、出差必须经院长批准,结束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销假。 在安排学院领导、教研室负责人请假、出差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系部始终有领导在位,保持学院、教研室工作的连续和稳定。 第三条 正常休假 正常休假一律在暑假或寒假实施。婚假按规定办理。产假按规定办理。 第四条 请事假 教师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教研室负责人对所属人员有权批准3天以内的假期。 二、院领导有权批准教研室领导7天以内、其他教职工10天以内的假期。 三、超过院领导批准权限的请假,报校领导审批。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其续假的批准权限按请假规定执行,但续假时间不得超过请假批准权限天数的三分之一。正常休假后的续假,按学校请假规定执行。 五、以上请假按批准权限由各单位承办后报学院办公室备案,返回后向批准领导销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