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12-20
访问次数:
444
作者:
|
公用物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用物资应当统一建帐,专人保管。凡新购进物品,必须先办理登记手续,并明确保管人员之后,才能报帐和投入使用。 第三条 个人借用公用物资,必须经部主任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按照批准的期限归还。保管人员调离时,按物资清单进行移交。 第四条 公用物资由指定人负责管理,严格保管制度。库内物资应当有清单,物资应摆放整齐,定期打扫卫生。 第五条 爱护公用物资,按规程操作使用。凡因保管不妥和使用不当造成丢失和损坏,应当赔偿。 第六条 定期按照实物、保管人、存放地点一一对应的方法进行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