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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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有效公正地处理发生在各个环节的教学事故,保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服务人员因过错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各个教学环节中出现的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并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对本科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四条 依后果和情节轻重将发生在教学各环节中的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 1.各类人员在各类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保障活动中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及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内容,并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辱骂导致严重不良后果; 3.因教师(含实验课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学生严重受伤; 4.5.未经领导批准,教师连续缺课达到6课时或者缺课达到2次; 6.未经院(部)及所在系批准而随意删减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拖延进度)达到计划学时数1/4及以上; 7.考前故意透露考卷内容; 8.监考教师不认真管理,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现象严重,导致严重不良后果; 9.丢失尚未评阅的试卷,造成无法评定学生成绩; 10.未评阅试卷,随意给定成绩,造成学生成绩严重失实的或违反成绩管理规定,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11.向学生索要或收受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导致不良影响; 12.酗酒后上课; (二)教学管理活动 1.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2.私自涂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证明。 3.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导致不良影响; 4.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正常秩序。 5.丢失学生考试成绩单、试卷、档案等管理材料; 6.因个人原因,开课两周后按课程计划仍缺供教材20%以上; 7.未经批准向学生出售计划外教材、教辅资料; 8.学生中发生(违纪等)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三)教学保障活动 1.因失职造成教学用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火灾等事故; 2.非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影响人数达100人以上;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停电后,有关部门未能在具备修理条件时及时进行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4.食堂餐饮引起师生食物中毒而造成上课; 5.未按期完成修缮,导致停课一天以上; 6.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不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院,造成严重后果; 7.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8.管理不善,造成网络设备、多媒体设备或实验设备故障,使上课、考试或实习、实验中断,影响人数达100人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 1.因教师(含实验课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或学生受伤; 2.未经领导批准,教师连续缺课达到4课时; 3.未经院(部)及所在系批准随意删减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拖延进度)达计划学时数1/5及以上; 4.上课或监考迟到达到20分钟以上; 5.教师缺课或擅自停课一次的; 6.试卷内容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教师不按评分标准、答案要点评阅试卷,造成学生成绩失实的; 8.丢失已阅试卷、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9.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对作弊行为不进行有效管理的; 10.成绩填报后更正学生成绩人次超过教学班级人数10%; 11.考试结束后超过一周不报送学生成绩; 12.酒后上课; (二)教学管理活动 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致使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2.因工作失误丢失学生考试成绩,但经补救可以恢复; 3.因教学管理人员的过失,造成课堂漏排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的; 4、因管理人员或教师的过错,丢失、损坏教学设备,或擅离职守,致使教室或教学设备无法使用的; 5.审核不认真,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6.成绩管理严重出错并造成学籍管理混乱。 7.未经教材委员会批准擅自使用自编教材或向学生推销教材。 8.因非客观因素开课2周后,按种类计算仍缺供教材达10%及以上; 9.使用内容陈旧、质量低劣的教材而影响教学。 10.其它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教学保障活动 1.非不可抗力因素使班车晚到或早发,致使授课教师迟到达5分钟; 2.管理不善,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或实习中断; 3.由于教具和实验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失误影响正常教学及教学效果; 4.水、电、气、黑板、桌椅的供给或修缮未能及时完成,影响了正常上课或上课效果; 5.管理不善,造成网络设备、多媒体设备或实验设备故障,使上课、考试或实习、实验中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 1.因教师(含实验课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虽未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院(部)及所在系批准而随意删减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拖延进度)低于计划学时数低于1/5; 3.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擅自请他人代课一个学期或调课超过总课时数10%; 4.因非不可抗力因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达到5分钟; 5.教师上课携带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并发生声音讯号; 6.教师请假但该教师未及时通知学生,造成空堂达到15分钟; 7.因非不可抗力因素,监考教师擅离考场; 8.监考教师在考试完毕回收试卷数与实考人数不相符且不及时报告; 9.不按评分标准评分造成成绩失准,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试成绩,或在学生成绩填报后更正学生成绩人次超过教学班级人数10%; 10.未及时报告考试舞弊情况或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二)教学管理活动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遇放假、临时性安排及全校性活动,管理人员通知及调度不及时,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3.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安排学生活动或抽调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的活动而造成停课或学生缺课; 4.未及时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上课变更信息,致使空堂5分钟以上; 5.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冲突,延误上课或考试5分钟以上; 6.因未及时上报、征订教材或错报或漏报教材,导致学生在开课2周内未拿到教材; 7.单课教材错购或需报废,价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 (三)教学保障活动 1.已到上课及考试时间,教室(器材室)还未开门; 2.由于喧闹、噪声等致使上课无法正常进行; 3.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4.教学楼铃声或广播响声失控,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5.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同一层教学楼内饮水机均无饮用水供应; 6.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未按规定保洁,导致不洁卫生状况; 第八条 发生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事件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视情节和后果予以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与申述 第九条 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院(系)或主管部门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或部门负责人领导,具体负责本院(部)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核定;二级教学事故和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进行认定,由责任人所在院(部)、主管部门、人事处、监察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通报全校。 第十条 对于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学校分管校长责成主管部门负责人向事故责任人签发附有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处理意见的《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给予主要责任者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通报全校,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事故责任人扣发部分直至全年绩效工资。 3.事故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4.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如对责任人实行岗位解聘,应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5.已知教学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要求而未及时整改建设,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由部门负责人或院(部)院长(主任)对责任人签发《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由学校给予主要责任人警告处分;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部门负责人或院(部)院长(主任)对责任人签发《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对多次发生教学事故的相关单位,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不报者,或教学检查人员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按渎职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受到处理的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职工号、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处分文件;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十七条 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的执行。教职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程序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各层次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特殊情况说明
说明:此表一式二份,教务处、当事人所在单位分别存档。 附件2: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 (校 字[201 ] 号) (单位),(姓名),(事由)。根据《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第 条的有关规定,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该行为或事件构成 教学事故,决定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第 条给予处理。 本决定一式两份,分送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或其他责任人)和事故责任人。请各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并加强教育,引以为戒,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事故责任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 ( 代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复议决定 校 字[201 ] 号 (单位)(姓名)因不服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校 字[20XX]*号),于 年 月 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认定事实是否属实,证明材料是否充分,事故性质认定是否恰当)。据此,依照《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 条的有关规定,本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校 字[201 ]*号做出的认定与处理决定。或 撤销校 字[201 ]*号做出的认定与处理决定。认定为( ) 教学事故。决定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第 条给予处理。或 认定为不构成教学事故。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 ( 代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