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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关于发放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11-08-23     访问次数: 1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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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关于发放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年内职务变动者按以下办法计算:
   1.上半年晋升职务的同志,按晋升后职务考核,达到几档,按几档发。
   2.下半年晋升职务的同志,按低一级职务考核,达到几档,按几档发;高一级职务任职期内按高一级职务标准三档计发。
   二、脱产进修的教师没有完成额定工作量的按所任职务津贴五档计发(即每月的预发数)。完成全年额定工作量按在职人员考核计发津贴。
   三、脱产攻读学位教师未承担教学任务的,只享受生活补贴;承担教学任务并完成额定工作量的按在职教师考核计发岗位津贴,并扣回生活补贴;攻读硕士学位者,承担教学任务但达不到额定工作量者按课时60%计发课酬。
   四、2008年新参加工作或调进的人员从次月起按所任职务的三档标准乘以工作月数。超额定工作量的计发超课时津贴。(7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调进的额定课时按半年计算)
   五、当年退休人员按所任职务的三档标准乘以在职工作月数计发津贴,退休教师按在职工作月数扣除额定课时。
   六、有联系班级听课要求的,最迟于2009年3月23日前将听课记录表报人事处。
   七、受校级及以上通报批评一次,扣发当年3个月的岗位津贴;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者,扣发当年5个月岗位津贴;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扣发当年10个月岗位津贴;受开除留用查看处分者,在留用查看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受刑事处罚者,自发生情况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八、岗位津贴按十个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