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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0-12     访问次数: 18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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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安 徽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校政字〔2011〕99号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10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以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一定职业背景,熟悉相关专业工作,能适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要、专兼职相结合、相对稳定的专业化导师队伍为目标。

第三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分为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校内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一)热爱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备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能力。

    (二)具有教授(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含55岁)以下;或具有副教授(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岁以下。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 能够系统讲授1门以上专业学位课程。

    (四)熟悉专业学位教育,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对专业学位所涉及领域有较深研究,近三年内其学术和科研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两项:

   1.拥有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执业资格证书;或在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部门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在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部门有3年以上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2.近3年内承担过(前三名)1项与硕士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应用性课题或5万元及以上横向课题。

    3.近3年内在校定一般期刊发表过3篇与硕士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应用性研究成果(第一作者),或出版过1部及以上应用性著作(前三名)。

    4.获得1项及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在专业学位相关领域指导研究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为厅级以上实际工作部门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并被采纳。

    第五条 校外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一)热爱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备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二)一般应为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具有五年以上与专业学位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工作业绩突出,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

   (三)对该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研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为实际工作部门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并被采纳;

    3.主持过一项以上科研课题;

    4.获得过1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5.获得过1项及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章   遴选和聘任

    第六条  遴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要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需要为前提,根据各硕士专业学位点的招生计划、培养方案和导师梯队建设的要求,设置硕士生导师岗位,根据岗位遴选导师,严格按照专硕士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每年上半年遴选增补一次。

    第七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一)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教师应填写《安徽财经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交 各学位点导师组,导师组初审后将材料提交学院(部、所)教授委员会审议。

    (二)学院(部、所)教授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根据申请教师的条件,对其科研、教学能力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在2/3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召开。获得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赞同票的教师取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候选人资格。

     (三)研究生处对学院(部、所)教授委员会提交的新增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提请校学位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批准新增硕士学位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应在2/3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召开,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票的候选人为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导师组每年对在任导师的教学科研情况、研究生培养和学位论文质量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学校每三年对导师考核评估一次。

     第九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因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再具备指导资格,由研究生处报请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被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时,三年后按新增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和遴选程序申报。

    (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学校或相关部门记过以上处理的;

    (二)在双向选择中连续三年未被学生选作硕士生导师的(本学科点研究生人数不足除外);

    (三)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在三年内累计两人次没有通过“双盲”评审的;

    (四)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三年内在省学位办学位论文抽查中两次出现“D”(不合格)或者一次出现两个“D”(不合格)的;

    (五) 校内导师连续三年内科研成果未能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前四项所规定要求的,校外导师连续三年内科研成果未能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本条(一)—(四)款原因取消资格者,院(部、所)教授委员会应将其正在指导尚未毕业的研究生,转给该专业学位点其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指导。因本条第(五)款原因取消资格者,其正在指导尚未毕业的研究生仍由本人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

    当事人若对取消资格的决定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位点担任指导工作。如确需担任两个学位点的指导工作,本人应在该专业领域上确有学术成果,且能担负起指导职责,并须相关院(部、所)教授委员会认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年龄满58周岁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再指导新进校的研究生,正在指导尚未毕业的研究生仍由本人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 经大学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