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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物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3-12-20     访问次数: 44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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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用物资实行定人、定位、定责管理,适时检查,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条 公用物资应当统一建帐,专人保管。凡新购进物品,必须先办理登记手续,并明确保管人员之后,才能报帐和投入使用。

    第三条 个人借用公用物资,必须经部主任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按照批准的期限归还。保管人员调离时,按物资清单进行移交。

    第四条 公用物资由指定人负责管理,严格保管制度。库内物资应当有清单,物资应摆放整齐,定期打扫卫生。

    第五条 爱护公用物资,按规程操作使用。凡因保管不妥和使用不当造成丢失和损坏,应当赔偿。

    第六条 定期按照实物、保管人、存放地点一一对应的方法进行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